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8)
来源: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5-05-28第四十五条 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天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
业主在入住时,应当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区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内容,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第四十八条 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共21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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