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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123(2)

来源: 未知 2015-05-28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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